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
第一条 为规范常务理事会工作,根据《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 常务理事 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 1/3。
第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对理事会负责 , 行使 以下职权,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 二 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 三 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( 四 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 五 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( 六 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 七 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八 )制定重要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( 九 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常务理事每届 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第 四 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 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五条 经会长或 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。
第七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(扩大)会通过生效。